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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賬公司關于夫妻一起簽字或過后追認共債之準則理解青海收賬公司關于夫妻一起簽字或過后追認共債之準則理解 這種是相對比較清晰的夫妻一起債款的認定方法。《解說》第一條規(guī)則:“夫妻兩邊一起簽字或者夫妻一方過后追認等一起意思表明所負的債款,應當認定為夫妻一起債款”。 該條款初次將“共債共簽”作為夫妻一起債款構成的準則,其意圖是要求債權人在構成債款尤其是大額債款時,應做好事前防備,盡可能要求債款人夫妻兩邊一起簽字以防止未來可能發(fā)生的糾紛。在民事行為中,夫妻由于身份特別往往以一起體的方式外在呈現(xiàn)。“共債共簽”準則是對“婚姻法解說(二)”第24條的一個補充,也即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所負債款明知且加以承認的,應當視為一起債款。該條規(guī)則有利于保證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也能夠盡可能從債款構成的源頭杜絕一方在不知情情況下“被負債”,體現(xiàn)了對夫妻一起意思表明的重視。 我們以為,在該準則的理解上不能簡單以為夫妻一起債款一定要一起簽字,此處表述所著重的應該是一種知情權,故法條中也用一個“等”字予以兜底。實踐中,共簽或追認能夠存在多種方式,不一定拘泥于書面簽字,還能夠經(jīng)過電話、郵件、微信、視頻等表明方式。當然,夫妻一方以書面方式向債權人做出追認或在庭審中做出追認的意思表明也可構成過后追認。若有證據(jù)證明愛人一方對負債知曉且未提出異議的,亦能夠推定夫妻有一起舉債的合意。 本文青海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