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收賬公司債務參與人在替?zhèn)鶆杖藢嵤﹤鶆諝w還責任時需注意:青海收賬公司債務參與人在替?zhèn)鶆杖藢嵤﹤鶆諝w還責任時需注意: 一、正確行使債務參與人的抗辯權 債務參與人可行使的抗辯權共分兩類: 1.依據(jù)債務人和原債務人世債務債務聯(lián)系的抗辯權:債務參與人可以征引的依據(jù)債務人和原債務人世債務債務聯(lián)系的抗辯權首要包含被承當債務不存在或已消除的抗辯權、債務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雙務合同實施抗辯權等。 2.依據(jù)債務參與合同產(chǎn)生的抗辯權:債務參與人依據(jù)債務參與合同產(chǎn)生的抗辯權,首要包含債務參與合同無效、可吊銷、效能待定等。 二、正確行使債務參與人的追償權 1.關于行使債務參與人對原債務人的追償權:債務參與人在實踐清償了債務后,對原債務人是否享有追償權,《民法典》第552條未作規(guī)則。大都觀念以為債務參與人向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后,可否向原債務人追償應取決于債務參與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原因聯(lián)系或約好。無約好時,原則上債務參與人可以向原債務人追償,這是由不真實連帶責任的特性決定的。在此提示債務參與人在參與債務時要與原債務人就追償問題達到書面約好。 2.關于行使債務參與人對原債務人的保證人的追償權:債務參與人在實踐清償了債務后,對原債務人的保證人是否享有追償權,法律規(guī)則中未作規(guī)則。據(jù)本篇事例分析可知,司法實踐中以為債務參與人向債務人承當債務后,無權向債務人的保證人追償,債務參與人沒有對原債務人的保證人的追償權。 本文由青海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