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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賬公司一人公司的債務由股東及其愛人一同承擔連帶責任的實務剖析青海收賬公司一人公司的債務由股東及其愛人一同承擔連帶責任的實務剖析 在最高法民再168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成虎公司系羅成虎一人公司,但其愛人張細玉擔任公司監(jiān)事,實踐參加了成虎公司的運營辦理,且成虎公司與張細玉之間存在巨額資金來往,羅成虎和張細玉的財產均與成虎公司財產發(fā)生顯著的混同,此景象契合法釋〔2018〕2號第3條的規(guī)矩,從有利于削減當事人訴累,便于一次性化解矛盾膠葛的視點,最高法院斷定羅成虎、張細玉案涉?zhèn)鶆找煌袚B帶責任。 此外,最高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2755號案件中亦持同樣觀念,以下為文書節(jié)選內容:關于案涉?zhèn)鶆帐欠裣捣蚱抟煌瑐鶆盏膯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及夫妻債務膠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說》第三條規(guī)矩:“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一同債務為由建議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撐,但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一同日子、一同出產運營或許根據夫妻兩邊一同意思表明的在外!北景钢,借款人系華平公司,華平公司系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申華平及公司監(jiān)事黃連香系夫妻關系,公司的運營情況抉擇其家庭收益,故華平公司實踐是申華陡峭黃連香夫妻一同運營,申華平為華平公司債務供應保證擔保,實踐上也是為家庭利益所負債務,應當由夫妻二人一同承擔責任。(2018)贛民終597號收效斷定供認黃連香系華平公司監(jiān)事的實際,與華平公司工商登記公示信息相一致,足以證明黃連香的監(jiān)事身份,無需對工商登記檔案中觸及黃連香的筆跡進行斷定。原審斷定認定本案擔保債務系申華平與黃連香的一同債務有實際根據和法律根據。 不同之處在于,最高法民再168號案系一人公司的債務由股東及其愛人承擔連帶責任,而(2020)最高法民申2755號案系一人公司股東為該公司的債務供應擔保所構成的“股東擔保債務”由該擔保股東及其愛人一同承擔。 但就責任承擔內容而言,二者在實質上都是要求股東及其愛人在契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對一人公司的債務一同承擔連帶責任。 在證舉證方面,(2020)最高法民申2755號案件中,債權人供應了股東及其愛人在公司任職的工商登記檔案資料;在最高法民再168號案中,債權人不只供應了股東及其愛人在公司任職的工商登記檔案資料,還供應了股東及其愛人與公司間的銀行轉賬憑證。由此證明案涉?zhèn)鶆掌鹾戏梢?guī)矩的用于夫妻一同日子、用于一同出產運營,或許根據夫妻兩邊一同意思表明,然后完結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本文由青海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