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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賬公司高院復函: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不是夫妻一起債款青海收賬公司高院復函: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不是夫妻一起債款 近來網(wǎng)上曝出了最高院[2015]民一他字第9號復函,該復函的主要內(nèi)容是明確: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確定為夫妻一起債款。得此復函,你是欣喜仍是憂慮呢? 最高院復函: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不是夫妻一起債款| 家法 2016年1月28日網(wǎng)上曝出了最高院[2015]民一他字第9號復函,該復函的主要內(nèi)容是明確: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確定為夫妻一起債款。得此復函,既欣喜又憂慮。欣喜的是長期疑問、爭辯的問題有了最權威的答案。憂慮的是署理的許多案子要受此復函內(nèi)容之不利影響。 一、真實事例 2014年2月開端,金屬公司陸續(xù)向趙某借入金錢2.3億余元,截止2014年9月份尚欠本金7000萬元及利息1000萬元未還清。上述告貸由金屬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做為確保人,但其妻楊某未作為確保人。 作者署理該案后,在確認保全和訴訟思路的時候與委托人發(fā)生過嚴重分歧。委托人根據(jù)擴大償還義務人的考慮要求必須將確保人的妻子楊某作為訴前保全的被請求人和訴訟案子的被告。而作者根據(jù)法令原則和理論反對此計劃,我認因一方確保所擔負的債款不是夫妻一起債款,將確保人之愛人作為保全請求人和訴訟被告,均于法無據(jù)、于理不合。 可是,委托人堅持如此,我在充分解說法令風險的情況下,按照委托人的志愿進行了保全和訴訟。這個過程中伴隨因觀點不同而帶來的質(zhì)疑,以及無論如何不能壓服委托人的實際,讓我頗有無力之感。 如今,最高院一紙復函,定紛止爭,解決了多年的爭議,維護了法理的純粹。 二、青海收賬公司復函內(nèi)容 1、內(nèi)容原文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4)閩民申字第1715號《關于再審請求人宋某、葉某與被請求人葉某某及一審被告陳某、李某民間假貸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shù)定見,即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說(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則確定為夫妻一起債款”。 2、內(nèi)容解讀 最高院同意,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說(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則確定為夫妻一起債款。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說(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則為: 債款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款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一起債款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款人與債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款,或許能夠證明歸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則情形的除外。 最高院復函中,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款”中的“債款”做了限縮解說,將對外擔保構成的債款排除在《婚姻法司法解說二》第二十四條所規(guī)則的“債款”中。這是正確的,因為,能否確定為夫妻一起債款,最中心的是調(diào)查一方所擔負之債款是否為夫妻兩邊一起利益。如果不太嚴謹?shù)脑捘軌蚪庹f為,是否直接用于兩邊所構成之家庭的家庭經(jīng)營、日子。如果是,則應確定為夫妻一起債款,不過不是則不應該確定,顯然對外擔保債款不是直接用于家庭經(jīng)營、日子之債款,所以不是夫妻一起債款。 三、存在的問題 1、在之前“法無明文”的狀態(tài)下,盡管各地法院觀點和判例不甚一致,但有部分法院仍是將對外擔保債款確定為夫妻一起債款,這客觀上對確保債款人的債款的實現(xiàn)是有利的,F(xiàn)在盡管由最高院一致了認識,但勢必會導致許多債款人憑仗此條款躲避債款。在經(jīng)濟下行,不良高企,全社會都在努力化解不良貸款的情況下,該條規(guī)則不利于維護債款人的利益。 這就要求金融機構等出借人,在簽定告貸及擔保協(xié)議的時候,盡量要做到夫妻兩邊均簽署相關文件。 2、在本文第一部分提及的事例中,債款人對確保人愛人的產(chǎn)業(yè)進行了訴前保全辦法,并將其作為被告起訴。那么,根據(jù)最高院的復函,問題隨之而來。判定結果必定不確定確保債款為夫妻一起債款,并今兒就駁回對確保人之愛人的訴訟請求。在此情況下,訴前保全程序中對確保人愛人產(chǎn)業(yè)的保全辦法是不是錯誤保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guī)則:請求有錯誤的,請求人應當補償被請求人因保全所遭受的丟失,那么請求保全人是否應該承當補償職責呢? 主張應該補償與不應該補償各自有其道理。我認為,以不應該進行補償為宜,究竟,采納保全辦法時“法無明文”。 本文由青海收賬公司整理 |